新法律模式

在过去十年,全球法律服务产业有一崭新的商业营运模式的出现及冒起,直接对传统的法律服务模式构成颠覆性的挑战。这种模式称为新法律模式 (NewLaw)。

新法律模式的兴起可以追索到2008年,全球金融风暴后很多美国华尔街大行的公司法律部门为了节省开支及成本,放弃了传统聘请外聘律师的模式,改以新法律模式与外聘律师合作。

但新法律模式并没有一个划一的定义。但根据Jordan Furlong (他是一位法律市场分析顾问)的理解,“ 任何模式、程序及工具,其使用于提供法律服务上,与法律专业传统所应用截然不同的,均可被视为新法律模式。 ”

然而,最有效令到法律服务使用者理解到何谓新法律模式,就是将其与传统法律模式(Traditional Law) 比较。若张两者加以比较 ,他们显著的分别有以下数项:

新法律模式强调并给予律师灵活性及自主性。新法律模式下的律师并不隶属于任何律师行而是以个体户或独立营运者的方式提供法律服务。他们很多是某一个法律领域的专家,但却厌倦了传统大型律所的僵硬规条和长时间工作,希望可以更自主及以更灵活的时间提供法律服务。所以新法律模式下的律师可以按某一件工作或者某一个项目提供法律服务,或在某一时间提供服务或在指定时间直接到客户的公司工作。这和传统律所的朝九晚五生活有很大分别。

第二、新法律模式是采用所谓另类收费安排(Alternative Fee Arrangements)的。所谓另类收费安排,就是与传统律所的以时间计算收费的相反,亦即是说另类收费安排就是采取固定收费模式。在西方的法律行业,律师事务所尤其是大所一般计算费用的基础,无论是在诉讼或者是其他商业案件,均是以律师所使用的时间为基础。这对于客户计算成本或预算上均出现很大的不确定性。所以另类收费安排对于客户来说,尤其是中小企,十分具有吸引力。

第三、新法律模式广泛使用所谓法律科技(Legal Tech),这些法律科技包括电脑软件、应用程式、数据分析、流动装置等,他们的使用简化及自动化客户联系,安排律师日程,文档管理,案件管理,在线计费、开出发票,时间跟踪和日程管理,使得律师工作流程更顺畅、快捷及直接。这样也可以减少律师处理案件的时间,从而减少律师费用,令到律师及客户双方均得益。

第四、新法律模式把法律服务的市场推广及服务提供分开, 这亦即是说, 律师事务所本身负责法律服务的市场推广,而律师则专注于提供专业法律服务给客户。这样律师则可以腾出更多时间,做其专业工作而不需要分心于专业领域之外的工作。

第五、在新法律模式下的律师,不一定在他的律师事务所工作,而可能是直接在客户的办公室就地工作。这样,他们的角色就好像是客户的内部律师了,但这种工作安排也增强了律师与客户的沟通,及让律师更深入了解客户的业务、内部架构及人事组织等。

由于有这些优点,以新法律模式经营的律师事务所在过去十年获得长足的发展,而在某些地区,他们实在有超越传统律师行的势头, 所以在最近几年,世界四大会计师事务所(Big Four) 也开始染指这个行业。

但新法律模式的优点也正正是她的缺点。这些以新法律模式营运的所谓律师事务所,很多根本不是由律师管理、营运及拥有。这些管理人很多是专业经理、科技人才或者市场推广人才而并非律师。他们第一未必能完全了解客户的法律须要,第二亦不了解由专业律师提供的专业法律服务内容。所以他们本身可以被视为一种法律服务的中介。他们把客户介绍给律师,而从中抽取一个(大约20-30%)作为佣金, 但法律使用者可能会问,为什么寻求法律服务不能直接与专业律师恰谈而要通过一个非专业的中介,并且需要给予他可观的佣金?

有见及此,很多传统的律师行因此亦将其营运模式,改为新法律模式,直接向客户提供法律服务而并非经过中介 。

(约法是香港律师事务所以新法律模式经营的商业法律业务,我们提供固定收费并应用法律科技。请浏览我们的网页 www.simplify-law.com 作进一步了解 )

发表评论

邮箱地址不会被公开。 必填项已用*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