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歉条例

许多人认为“对不起”是最难说的话,但这句话已被证明为有助于解决争端。然而,克服情绪障碍来说出这三个字是有一回事,如何面对说这句话的法律后果又是另一回事。

幸运的是,在香港,“道歉条例草案” 已于二零一七年七月十三日获得通过。 “道歉条例”是亚洲第一条的同类法例,虽然相类的法例已存在于如英国,美国和澳大利亚等普通法司法管辖区相当长的时间。

条例草案的通过普遍受到诉讼人和争端解决方的欢迎,认为是帮助解决严重争端的重要一步。根据该条例, 道歉是指一个人就某事宜表达的歉意、懊悔、遗憾、同情或善意,并包括抱歉。这条法条的意义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 某人就某事宜作出的道歉,在适用程式中,不能成为裁断过失、法律责任或任何其他争议事项,的证据。适用程式是指行政,纪律和监管程式等,但不包括刑事诉讼。
  • 道歉不会使保险合同无效或影响任何保险责任, 而这是凌驾于保险合同中的相反条文。
    这两项规定有效地扫除了, 在诉讼中进行中或预计可能出现诉讼情况下, 作出道歉的法律障碍。但是,笔者认为,如果条例可以进一步订明, 作出或不作出道歉(或接受及不接受道歉)可以作为法院在计算赔偿或诉讼费用的考虑因素, 则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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