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源崩塔突顯股權質押披露問題

江蘇省內房發展商佳源國際成立於2003,2016年在香港上市,而在股價崩塔前有300多億市值。 但在本年1月17日,佳源的股價一天之內下跌80%,震驚香港股票市場,連港交所行政總裁也表示關注。

市場最先懷疑股價下跌的原因是佳源一批三億五千萬美元的票據到期不能支付,後來佳源發出公告,澄清票據已經全數支付並表示公司財務正常。

但在6日後佳源申請停牌,並發出通告表示其控股股東(即指持有30%或以上股權的股東,而佳源的控股股東則持有佳源約56%)有3%的佳源股份在17日被強制出售,但對於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佳源的股權及詳情則語焉不詳,表示稍後接到控股股東通知後再進一步披露。佳源本來想在發出公告後申請復牌,但似乎馬上給聯交所勒令停牌一直至今。

雖然佳源的控股股東是否有質押股權仍有待進一步披露,但事件突顯出香港上市公司大股東披露股權質押的一個長期存在的漏洞。

本來香港的上市規則就訂明,控股股東若把其股權質押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則上市公司有責任披露。但問題是質押一定是用以擔保上市公司的債務,若並非擔保上市公司的責任或債務(例如擔保控股股東本身的債務),則上市公司無需披露。

另一條有關強制披露大股東股權質押的法律,是香港的《證券及期貨條例》, 這條例基本上規定凡持有香港上市公司證券的長倉或短倉5%或以上的人士均需披露,但該條例的第323條亦規定若股權是抵押給所謂合資格借款人(這是指銀行、券商、保險公司、金融機構等),則無論是抵押人或承押人,直到股份強制出售前,是無需披露的。但對於第三方不知情的投資者來說,股份強制出售才披露相關信息,亦可能太遲了。

香港的證監會曾經就這一漏洞作出公眾諮詢,但最後以私隱及對銀行交保險公司等可能造成營商不便為理由,不了了之。筆者認為這種理由與投資者的知情權及完善證券市場相比,根本不能成立。筆者希望自佳緣事件後,香港的監管機構能夠吸取教訓,推出新的措施堵塞以上的漏洞,保護香港投資者的利益及證券市場的聲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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